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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书为挣钱娶美女遭封杀 行政命令剥夺教师权益   3星级
读书为挣钱娶美女遭封杀 行政命令剥夺教师权益

[ 作者:佚名     来源:华文读者     点击:     2006-12-31     文章录入: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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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自华文读者 华文读者文摘
编者按: “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近来在教育界引起激烈争论。据《北京青年报》的最新消息,这场争论的始作俑者、湖南株洲某重点中学的一位语文老师,因此被学校除名,并被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得被教育系统录用。对这个结果,不止一位得知消息的人,马上就此表达了他们的“吃惊”。我们选择了其中的两篇评论,刊发于此。  工作的权利  这个消息令我吃惊。不在于他被所在学校除名,因为我认为校方有权以“教育观念不符”或“造成恶劣影响”等理由处置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但是,如果以“在全省范围内不得被教育系统录用”作为进一步的制裁手段,我认为不合情理。因为,不见得省内所有学校都不认同该名教师的教育理念,因此未必都不愿意录用他;即使省内所有学校全都不认同他的教育理念,那么决定录用与否的权力也应该在学校自身,而非以“全省不得”的行政禁令将该教师一举封杀。我认为,只要被录用者没有触犯国家法律,只要他还享有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他工作的权利就不应该受到行政命令的干涉,否则他完全可以提起诉讼。当然,即使诉讼成功,可能仍然没有一家学校敢于录用他,这又另当别论。但无论如何,一个公民有权采取任何合法的手段,去维护他工作的权利。  “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不管该提法多么不得人心,但必须注意,这个言论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触犯法律的地方。即使它与教育界的主流观念相去甚远,但总归是在可争论的范畴之内。对于一种有争议的言论,对于这个言论的持有者,采取行政手段对其工作的权利予以封杀,是不适宜的。工作权是一个公民的神圣权利,是有宪法保障作为前提的。作为该教师本人,他与学校的劳动合同可能因为其不当言论而出现危机,这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我想,他所受到的制裁恐怕也应该仅止于此,而不能够无限扩大,特别是不能以一纸全省通行的行政命令进行干预。再者,从其他学校的角度来说,目前这样的一道行政命令,无疑是对学校独立用人权的干涉,也与行政改革的方向和行政职能的界限不符。因此我认为,这个行政命令至少是多此一举。它应该引起人们警惕的是,行政权对公民权的侵犯,仍在广泛的领域内存在着。  最后我想谈谈我对“读书就是挣大钱娶美女”的看法。无疑,该言论并无任何新鲜之处,它无非是古话“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的现代汉语直译。这个观点由于其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而被现代教育观念所抛弃,但也不能否认,它的确是很多人刻苦读书的直接动力。一个学生读书,即使有再崇高的目标,但将来当目标实现之时,改善自身生活,甚至娶到称心如意的妻子,至少都是可以预期的“副产品”,又有什么不可以拿出来说的呢?因此,对于这种观点,似乎不宜采取纯粹打压的方式,而应该把它置于争论的一方,通过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该观点虽然谈不上错误,但无疑境界上是太低了,人还应该有更远大的理想,而不只是出于动物般的本能。  可惜,有关部门实在是太心急了一点。  李方    开除于法无据  湖南省株洲市某重点中学那位教育学生“上学读书是为了自己,是为了将来挣大钱娶美女”的老师被学校除名了,并在全省范围内不得被教育系统继续录用(据9月2日《北京青年报》)。读到这条消息,着实吃了一惊。  笔者对那位老师的观点不敢苟同,对他那样引导学生更不同意,为此,笔者曾专门发表文章指出他的偏颇。在笔者看来,这只是一场教育观念的分歧和争论,绝没有想到他会因此招来“下岗”之祸。何至于此!何至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给予处分和解聘的所有情形中,似乎只有“品行不良”与那位老师的言行沾点边。细思之,又不是。因为思想观念和教学方法不属于“品行”的范畴。那位老师选择那样教育学生,你可以说他的思想境界不高、理想不远大,但无论如何不能说他“品行不良”。  更严重的是,那位老师不仅被现在的学校除名,而且被剥夺了在全省当教师的资格。报道没有说处分决定是学校还是省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但即使是省教育厅这样做也找不到法律依据。就教师资格问题,《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那么,此次剥夺那位老师的教师资格,凭的又是什么?  笔者不同意那位老师的观点,但坚决维护他独立思考和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他的教学方式如果与现行的教育所倡导的观念不合,或者他那样教育学生会产生消极的效果,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他在实际教学中放弃个人的观点而以我国现行教育所倡导的理念教书育人,但“保留个人意见”是他的权利。如果他在实际教学中拒绝放弃那种教育方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把他调离教学第一线,让他从事后勤或管理工作,这足以根除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有什么必要端掉他的饭碗呢?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心理常常影响执法的公平。有关部门做出如此“坚决”的处分决定,是不是为了消除那位老师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呢?如果出于这样的考虑,那肯定是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那位老师如果依法申诉的话,我相信,法律一定会站在他的一边。因为教师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文章来自华文读者 华文读者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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