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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学校教育对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3星级
浅谈学校教育对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 作者:佚名     来源:华文读者     点击:     2006-12-31     文章录入: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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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自华文读者 华文读者文摘

        谈起“依法治校”,我们一般都会自然地想起“依法兴教”而忽略“依法育人”。其实,如果说“依法兴教”更多地是从保障教育投入(包括硬件和软件)的角度来强调法律对于教育的重要性,那“依法育人”则从另一个角度谈论了法律对于通过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教育根本目的的重要作用。本文试图以单薄的文字,从“依法育人”的角度,谈谈本人对“依法治校”的一点肤浅认识。
        一、学校教育对学生合法权益侵害的基本表现及后果
       (一)、过重的学业负担,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剥夺了孩子的童心和乐趣 “素质教育”是时下颇为时髦的口号,但毋庸讳言,在高考和中考指挥棒的压力下,诸多学校高举的是素质教育的大旗,实施的却是以“题海战”和“疲劳战”为特征的应试教育,于是,音、体、美、劳成了可有可无的学科,学生成了忙于考试的“做题机器”,“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了一句空话。过重的学业负担,不仅使学生变成了被动的“接受机器”、丧失了学习的乐趣,更侵害了学生休息、娱乐的权利。
  在此,我们姑且不谈超纲授课、考试频繁、资料泛滥,单就学生作业量来说,又有哪所学校敢拍着胸脯说“我没违规!” ?原国家教委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作业的分量和难度相当,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二、三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原则上要保证小学生每日有九小时以上的睡眠,初中生8小时睡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也明确指出:“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初中不超过八小时”。  
        面对这些似乎枯燥无味的数字,再看看学生们倦怠的神情,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是否该扪心自问:在我们身边,初中学生(哪怕是初一学生)作业做到晚上九点、十点的少吗?个别的,要完成到深夜十一、二点!  《宪法》说:“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学生是否劳动者,我们姑且不论,但作为“人”,他们也有休息和娱乐的权利!  过重的学业负担,不仅摧残了学生的身体(仅就视力不良率而言,在城镇学校,初一新生即达50%以上,初中毕业时,更将达到70%左右),而且“剥夺了青少年的童心和乐趣,严重阻碍儿童少年全面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制约了基础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体罚和变相体罚,摧残了学生身心,易造成学生心理的异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指出:“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那何谓“体罚”呢?《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方法”,说其错误,在于它采用了简单粗暴的暴力手段对未成年的受教育者的身体进行了非人道的伤害。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安徽一小学生张某因上课讲话被老师用教鞭击断牙齿;刘某因上课玩东西被老师用教鞭戳伤眼睛;北京一学生因“不听话”,被体育老师令全班同学扇其耳光……这一件件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案件,发生在被认为是“人类文明摇篮”的学校,发生在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身上,是多么地触目惊心啊!
  上述的例子也许过于极端,但在我们身边,学生或在座位上、或于教室前(后)罚站一堂两堂课的、甚至罚出教室赶出学校的,为数不少;打耳光、拧耳朵甚至拳打脚踢的,也屡见不鲜。
  体罚的存在,是可悲的,但可悲的不仅仅在于体罚本身,而在于一些教师对此的认同。不错,中国是有“不打不成材”的“古训”,但这早已被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证明为非科学非理性的了;100多年前,少年鲁迅的那个封建老夫子老师尚且“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但是,100年后的今天,当人类即将迈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的个别老师居然对体罚不仅常用,而且还视为法宝,真不知这是教师的悲哀还是我们整个教育的悲哀!  近些年,随着教育法规的完善和行政管理力度的加强,实事求是地讲,体罚,已渐渐被大多数教师所唾弃,但另一种所谓的变相体罚却依然颇有市场,而且它的危害较之体罚更为可怕。那何谓“变相体罚”呢?我没能在法律或文件上找到定论,但就我个人认为,它是相对于对学生身体伤害而言、是对学生心理、精神上的摧残和虐待。  变相体罚,在实际教育工作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
  1、罚抄作业  我们的一些老师,或出于“恨铁不成钢”的焦虑,或由于自身修养的缺陷,常常用罚抄作业来代替耐心细致地辅导和春风化雨般地思想工作。学生作业,总有错的地方,要不,要老师干吗?如果说,做错了题,为加深印象,订正个三遍五遍是人之常情的话,那动辄重做罚抄三十、五十甚至上百遍的,在我看来,则简直是……。简单、重复的机械劳动,除了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加重了学生对老师和学习的反感外,对学生而言,又能有多大的学业上的收获呢?  98年5月7日,新疆乌鲁木齐12岁的少年李星睿,因不堪老师作出的停课抄写110页语文的处罚而自缢身亡。李星睿的死亡,是对罚抄作业、对变相体罚的极端抗议,它应该引起我们对罚抄作业后果的高度重视,这,绝不是可以用“学生心理素质差”所能掩盖和粉饰的。
  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如果我们的老师连“解惑”的耐心也没有,那又如何为师呢?
  2、言语的嘲讽和挖苦  作为老师,喜欢成绩好、品行好的学生,这本无可厚非,但俗话说得好:“一碗水要端平”,对于后进的学生,我们不能以歧视的眼光“横眉冷对”。但是,我们有的老师,口无遮拦,学生成绩不好,便以“脑袋笨得像猪似的”来挖苦;若他们试图表现自己的能力,则以“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来嘲讽;品行不好,则以“不知你父母是怎么养的?”来侮辱;对于“双差生”,更是称之为“废物”,有的甚至以“废物还可以利用,你呢?”来辱骂。老师呀,你太伤人心了!
  老师,你可知道,言语的伤害,不仅损害了师生之间的感情,降低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望,更摧残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如果说体罚主要是对学生身体伤害的话,那言语的伤害更像一把锋利的匕首,它伤的是学生的心啊!教育实践的教训告诉我们:言语伤害已成为学生逆反心理形成的重要因素。当我们不时地抱怨学生孤僻、不求上进、不服管教时,我们有没有想过,是我们自己有意无意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是我们自己造成了学生的自卑和自我封闭!
  3、歧视、孤立学生
  《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这意味着每一个受教育者,在学校内有权享受平等的教育,包括平等的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等。  但在现实中,许多教育工作者忽视了学生的这一基本权益。学生犯同样的错误,成绩好的,我们的一些老师可一笑了之,而对后进生,则可能上纲上线,大加口伐;对于上课好动、爱讲话的,我们的一些老师不是耐心地批评教育,而是简单地将其座位安排得或前或后,使其与其他同学孤立开来;对于品行不良的,我们的一些老师不是将他们积极地引导到班集体中来,使其在良好地班风中感化提高,而是人为地限制他们的人际交往,在班级中孤立他们,不让他们参加集体活动,不允许其他同学和他们来往。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教育的不平等,不仅侵害了受教育者“平等教育”的权益,更会导致学生心理的异变。长期的不平等,会使学生认为教师不公正,从而从内心深处拒绝教师善意正确的教诲,对其他同学也容易产生攻击行为;学生在班级长期得不到认可,他们会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或将目光转向非正当团体以寻求温暖,这样就容易被不良分子诱惑,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综上所述,体罚和变相体罚,是学校教育工作的大忌。
  它一方面容易摧毁学生的求知欲和上进心,将学生逼到学校、教师的对立面,使学生产生极强的逆反心理,拒绝来自他人的帮助,拒绝进步,从而导致教育的失败;意志薄弱的,还将走上逃学、出走甚至自杀的道路:陕西学生史武刚因未完成作业,被老师令全班同学唾其面,含羞自杀;吉林学生王瑶,因不满老师批评的苛刻,服药身亡……   另一方面,在教师拳头的逼迫或语言的嘲讽下,学生一般会以沉默来掩饰自己内心深处的伤心、痛苦、绝望甚至仇恨(个别脾气暴躁的,还会当面顶撞甚至以暴力反抗教师),长此以往,他们的人格往往会发生裂变,导致心理的变态,他们的性格将变得孤僻、易怒甚至冷酷凶残,行为也往往带有极强的攻击性,这样也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所以,当我们抱怨学生的品德恶劣时,我们是否也该反省一下:学生的品德不良,难道仅仅是他们自己的责任?难道仅仅是思想道德问题?……
  (三)学生隐私权和通信自由的被侵害,降低了教师的人格魅力,弱化了教师的教育成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31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开拆。”
  虽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但我们的一些教育工作者却简单地认为“小孩有什么隐私呀”,有意无意地损害了学生的这一权益。由于孩子的纯真使然,许多学生在作文、周记或与老师的交谈中,会或多或少地袒露自己的内心世界,其中有些是不能被他人所知道的,如家庭的不睦、对某老师或某同学的反感、个人的一些感情纠葛等等。作为老师,我们应高兴地认识到这是学生对自己的信任,自觉地为其保守秘密,并且积极地给予引导和帮助。但是,我们有一些老师,常常会不经意地在办公室、班级向其他老师和学生披露学生秘密,这不仅使学生蒙受屈辱,造成师生、同学关系的紧张,而且损坏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
  十三、四岁的孩子,常常有一种渴望被了解、被认同的愿望,他们有许多或亲或疏的朋友,他们常常会通过书信来沟通彼此的感情。教师为防止学生交友不慎而关注学生的书信来往情况,是可以的,但教师没有理由更没有权利扣留、私拆或者要求学生公开他的私人信件,因为这不仅是对学生人格的不尊重,更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不尊重。  在学校教育的实际工作中,教师常常好心却办不成好事,其根本原因在于教师忽视了对学生人格和合法权益的尊重。教师若经常不经意地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即使有一千个“正当”的理由,也会降低教师的人格魅力,使学生丧失对教师的信任和尊重,从而弱化教师的教育成效。
       二、学校教育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
       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教师的分数压力,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质  素质教育的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它涉及到人才观的转变,涉及到高考制度和社会用工制度的配套改革,但作为教育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学校也不是无所作为的。为切实保障学生权益,学校要加大教育教学改革的力度,以“面向学生、面向全体”为原则,改革课堂教学模式,讲究课堂效率,培养学生良好的自主学习能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努力开辟学生第二成长线,构建学生成才立交桥,发展学生能力和个性特长,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道德品质,真正贯彻法律所赋予学校教育的“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的神圣使命!
  2、学校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理论学习,切实提高教师素质  学校要组织经常性的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利用讲座、观看录象和宣传图片等形式,使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真正理解并牢记《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所规定的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使教师真正了解法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
  学校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切实抓好教师教育理论的再学习,要使教师真正认识到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要引导教师转变观念,使之清楚地认识到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认识到传统的忽视学生个性的教育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要引导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发扬爱心,坚持耐心,不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总之,学校要切实抓好教师思想理论素质的提高工作,努力将“保护学生权益”由法律的规定内化为教师的基本素质、外化为教师的自觉行动。
  3、学校领导、共产党员要做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模范  由于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要真正杜绝侵害学生权益事件的发生,党员干部要先行一步,要提高法制观念,加强自身修养,做保护学生权益的表率,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人格魅力感染全体教职工。
  4、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传统的学校法制教育,一般仅仅局限于要求学生遵章守纪、不违法乱纪。新时期的法制教育,除了坚持对学生加强遵守法律法规、公共道德的教育外,还要重视学生的法律地位,有意识地向学生灌输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要使学生明白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要获得他人的尊重,首先要自重,要尊重他人;要逐步培养学生独立健康的人格,引导学生学会自我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全面的法制观念,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公民。
   5、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小学生的人格理应受到他人(包括教师)的尊重,作为未成年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明确指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教师法》第37条更是明确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传统上是个人治大于法治的国家,在人情和法律面前,中国人常常会选择前者;学校管理工作中,引入柔性管理、注重感情投资,也常常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个大是大非面前,还是应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轻微侵害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学校要及时予以劝阻、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或影响极坏的,给予下调工资、不予晋级等行政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学校要积极支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的查处,以纯洁教师队伍,维护学校荣誉!
  教育,承担着传递人类文明的特殊使命;中小学教育,面对的又是一个特殊的学生群体,他们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学校教育只有依法育人,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才能健康活泼地成长,才能真正成为知识丰富、人格健全的合法公民,成为全面发展的21世纪现代化建设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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