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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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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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华文读者
点击: 2006-12-31
文章录入:苏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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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华文读者
华文读者文摘
近些年来,随着法制意识的增强,社会文明的进步,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些案件里,学校大多又都败诉,其原因在于学校忽视了可能导致出现过错的某些环节。我们应该得到警醒,我们的每一个教职员工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意识,在科学和守法的前提下避免过错, 既做好教书育人本职工作,又维护学校的声誉。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法律界统一的看法是: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是一种监护代理的服务性契约关系,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是监护人的代理人,而学生依然是被监护人。因此,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时,学校只能担当学生在校期间监护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学校如何避免过错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监护人的代理人,其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学校存在过错,且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学校才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学校的过错主要在那些方面最容易出现呢? 1 . 老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虽然这些严重后果不是教师的主观故意所致,但却是因为教师的方法不当引起的客观结果。教师在课堂上的所作所为,是其职务行为,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体育课、化学课、物理课堂上老师指导错误, 疏于指导或疏于 监督,造成学生人身意外伤害。 3 . 在课间休息时间、合理到达学校时间与上课时间之间的 时间 、合理离开学校时间与放学时间之间的时间,学校如果没有安排教师值班,缺乏对学生的 有效监督、管理和保护,发生学生受到伤害事件,学校可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应规定具体的开门时间和关门时间,并将此规定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以便监护人能够安排学生离家上学和检查放学到家时间) 4. 学校组织的集会、旅游、参观等校外活动期间, 学校缺乏对学生的指导、监督、管理和保护,造成学生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只要能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5 . 校门管理不严导致校外人员进入, 对在校学生造成伤害。 6 . 由于学校体育设施、教育教学设施质量等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7. 学校对于学生生病疏于救治导致严重后果。(学生有病,应劝其早就医,必要时应组织人力将其送进医院。切莫让其“坚持” 学习) 8 . 学生因各种原因离校但学校没有尽到通知监护人的义务造成意外伤害。(尤其是违纪学生,当判其停课或令其请来家长时,一定要及时通知监护人) 9 . 未成年人财产被老师没收后或者受到学校不当处置。(老师为了教育学生,制止其在课堂上的某些行为,可以将其财产暂时拿过来,但只能是暂时保管,应在下课后或放学后归还给学生,或直接交给其监护人。) 10. 其他方面 :诸如学校提供的饮食由于质量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伤害,老师以及学校管理人员侵害学生隐私(如翻看信件),侵害学生著作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导致严重后果,过重的课业负担超过学生身体、心理承受的限度,对一些学习成绩差或者调皮捣蛋的学生歧视、不能给予平等待遇,乱收费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对于寄宿生的管理、监督、保护存在疏忽或者过错等等,学校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中的权利 1 受教育权。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 2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 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老师禁止学生上课、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订阅等。 4 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纪校规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 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 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 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在校学习时,其财产应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 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 9 生活受到照顾权。学校提供给学生的一日三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得到及时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 10 民事活动代理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购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 休息娱乐权。未成年人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休息、娱乐,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 12 获得良好的学校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 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 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另外,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于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 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庆典活动等,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 荣誉权。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各项荣誉,也不得给予随意撤销或剥夺。 17 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18 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等。文章来自华文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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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校教育对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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