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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不能侵害教师合法权益   3星级
管理不能侵害教师合法权益

[ 作者:佚名     来源:华文读者     点击:     2006-12-31     文章录入: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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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自华文读者 华文读者文摘
    目前,中小学管理中,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管理中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教师维权难的问题,又导致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侵害的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侵权与维权的恶性循环。管理中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休息时间没有保障    2003年3月10《南方都市报》报道:3月9日,教育界委员、苏州市副市长朱永新向人大会提交了一份《进一步保障教师权益,把教育申诉纳入执法轨道》的提案。这位委员在提案中称: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时间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劳动强度之大令人难以置信。有些学校教师一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5个小时:早晨5时50分至上午11时25分,中午12时至下午5时15分,晚上5时40分至9时10分。在许多学校,双休日对教师来说已是一种奢侈,甚至连寒暑假也被用来为学生补课。而国家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日为五天,休息二天。特殊岗位可采用轮休。    2、加班得不到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目前,多数学校只是象征性的甚至拒绝支付教师的加班费。比如:暑假加班上课,学校要求教师白天和早晚坐班,而教师只能按每天的上课数量(一般一到两节)得到每课时3元或5元的加班费。双休日不休或休息一天,每月给50元的补贴。    3、医疗没有完全保障    《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问题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的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目前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教育任务过于繁重,工作压力大,同时健身活动又太少,导致他们的健康状况非常令人担忧。按照有关规定,两年至少应该给中小学教师作一次全面体检,但在很多农村中小学都没有得到执行。    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医疗得不到保障是目前教师健康状况欠佳、有的教师延误治疗最佳时机而英年早逝。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学校的校长要关注教师的健康状况,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检查。    4、工资异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如果教师本人没有明显的过失,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克扣教师的工资。    现在拖欠和变相拖欠教师工资(每月扣下教师的部分工资,每学期按成绩发放)的现象非常普遍。客观地说,教师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别,就如有学生就会有成绩的差别一样。我们不能因为学生成绩较差就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不能因为教师有差别就可以任意剥夺他们由国家发放的工资。用物质差别来激励或惩罚教师固然合理,但现在某些地区盛行的扣下教师工资总额的30%--50%,按工作量课时(学校不执行教育部的课时方案,自己制定学科周课时节数)、职务等发放,并规定只有班主任、中层干部才能聘为高级(骨干)教师,其他教师只能聘为一、二、三级教师(一、二、三级教师结构工资分别是高级教师的80%、70%、60%),这就意味着课任教师即使工作再努力、工作年限再长、成绩再好也有可能拿不回原来属于自己的工资。这实际上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将国家法定的教师工资异化。    近些年,学校管理出现的侵权问题,是学校权利缺少制衡而滋生的诸多问题之一。校长负责制与原来实行的学校党支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副校长)分工负责制相比,实质上只是权力在不同职务官员之间的一种转移。党组织的监督形同虚设,工会成了校长的代言人。校长一人说了算,决策缺乏民主,权力失去监督,教师群体不能参与权力,因而也就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校长一般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命的,受理教师申诉意见的,很可能是校长本人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这样就加大了教师的申诉成功的难度。加之校长权力过大特别是用人权力缺少制衡,导致多数中小学教师不敢申诉,是导致问题蔓延而得不到解决的根源。    无论怎样,学校的管理制度不能与国家的基本法律相抵触,更不能“校长一怒制度出”,不能不一人的意志凌驾与法律之上。因为教师的教育工作是创造性极强的工作,需要通过学校的管理去平衡不同教师群体的心态,教师只有在心态良好的情况下,才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文章来自华文读者 华文读者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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