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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文读者文摘
(2006年第3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中国唯一以“促进”为题的法律,由此可见政府发展民办教育不同寻常的愿望。但是,据报道,《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之后,‘办学红火的民办学校少了,而不是多了’;‘投资民办教育的社会资金减少了,而不是增多了’;‘倒闭的民办学校成批出现,面临生存危机的民办学校越来越多’。为什么会这样?”在最近广州召开的“中国民办教育立法研讨会”上,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袁征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不平等的竞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参与者在解释这部法律时写道:“一些公办的小学、中学和大学,利用自筹资金或者是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品牌资源、校产、教师等,举办另外的学校,也就是所谓的‘二级学院’或翻牌学校。这类学校不适用于本法。因为这类学校实质上是利用国有资产在办学……并且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类学校也急需规范和整顿。”可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意图是把这些公立学校另外建立的学校排除在“民办学校”范围之外的。可是,公立学校另外开办的学校往往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三条标准:第一,举办者不是国家机构;第二,资金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第三,面向社会招生。因此,把这些学校当作“民办学校”的合理性虽然受到强烈的质疑,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条文,这样做完全合法。“可见,‘民办教育’是一个内涵混杂的概念。‘民办学校’可以指公立机构开办的学校,也可以指私人建立的学校。” 袁征认为。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肯定了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和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合法性,由此引发一轮以利用公办学校品牌资源为典型特征的“公办名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热潮。由于此类学校形成了对其他没有公办学校品牌资源和体制资源的民办学校的强大竞争优势,成为导致一大批民办学校关门的直接原因,从而引起了对此类民办学校的强烈不满和对政府此项政策的猛烈抨击。 广东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信力健认为,“公办学校所拥有的资源本来就是我们没法比的,但政府又在方方面面用公办学校的标准来要求我们,如广东的民办教育立法草案中,规定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要参照同类公立学校的设置标准来执行,这合理吗?公立学校是由纳税人上缴的大量公共资源支撑的,民办学校可以比吗?一定要规定学校要有多少间校舍、多少条跑道,多少册书,这就是在抬高门槛。到底是哪一个标准?为什么不由教育提供者和教育消费者自己按市场规律来决定呢?条件太差,要价又高,就没有市场,就死了嘛。” 合理回报与不合理回报 “产权问题是民办学校发展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关系到民办学校能否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促进法》的核心理念──促进发展──就无法坚持到底。这也是很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宁可租房办学,不肯投资于校舍等硬件建设的根本原因。”信力健认为。而《民办教育促进法》恰恰在这个方面含糊不清,对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问题想方设法回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民办教育立法有可能朝两个方向走,第一个方向,利润最大化,让它更多地赚钱,就像公司一样,存在的目的就是利润最大化,除了公益性目标之外,隐含的价值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可不可以?实际上已经存在着这个问题;第二,民办教育的目标就是慈善事业,可以营利,但是营利都是用来做教育,不能去投资房产、去买别墅等等,是民办教育的目标,我所有的教育的营利只能投入到扩大教育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办新的学校,新的民办教育,这也是地方民办教育立法的目标。 谁来约束政府?信力健坦言“民办教育的游戏规则很苛刻,游戏各方地位不平等”,“我们本来是在民政局注册的,有教育局进行业务指导,但事实上,教育局变成了我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没有年审这一条,但是我们往往要做大量的年审,年审的时候也不是集团整体进行,而是要一个一个地过。每年年审一次,要通过十多个部门,有一个悖论,假定年审不通过,是不是明年不办学?我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十几年了,现在会计所每一年让我签一下名,就可以办完年审。但是在中国内地,我们需要3个专职人员全年跑年审。” 有一个省的草案第35条规定,对新建的一次性的出资500万元的幼儿园,一次性出资3000万元以上的民办中小学,一次性出资亿元以上的民办高等院校,在第一期教育设施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后,经申请,当地政府可以视情况给予奖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秘书长杨鹏认为:“我们的立法者的想法,是希望民办学校做大,立法者相信,资金规模=教育质量。如果我是一个投入450万元的幼儿园,怎么办?法律就不公平地对待我了。我投入450万元,他投入500万元,我的教育质量就一定比他低吗?如果我的学校里面有一批老师很优秀,我在软件上投入大,而你投入1000万,只是盖漂亮房子,舍不得在教师身上投入,你会比我的教育质量高吗?政府立法促进学校,是促进学校的楼房还是促进教师素质呢? 杨鹏进一步认为,“我从手上所有这些地方立法的文本来看,强烈感觉到一个潜在的倾向,这个倾向就是,在这四个主体之中,政府这个主体完全控盘,是政府这个主体来管制其它的主体。而且,在学校资方、学校教职员工和家长学生这三个主体上,被管制最严密的是学校的资方这个主体。”“法律调整四个主体的关系,它就应该是超越这四个主体之上的,法律面前四个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大家都只能活动于法律之下,这才符合法律精神。政府虽然重要,但它也应该是民办教育法律所规范的一个要素,它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南风窗》 2006年 第5期 赵灵敏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