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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文读者文摘
(2006年第44期) 方明月在2006年第13、14期《中国高等教育》上撰文认为,目前,远程教育发展中存在五方面的问题:一是定位问题。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对远程教育的定位,即对远程教育的性质和任务、地位和作用没有权威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这给远程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带来了困难。二是投入问题。对远程教育的投入不足,使得远程教育办学单位无力聘请高水平师资等,制约了远程教育作用的发挥。三是学校设置及办学自主权问题。目前,关于远程教育学校的设置仅有教育部的《广播电视大学设置暂行规定》,对于单独设置远程教育学校、合作办学等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致使政府对远程教育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使学校不能够真正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四是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的利益保护问题。办学者的利益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投资经济回报和办学自主权上。教师的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教师的教材著作权上。学生的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学校教学质量上。上述三个主体利益保证问题均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五是管理问题。从行业方面看,主要表现在远程教育学校之间的无序竞争;从学校内部看主要表现为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等。 远程教育存在的众多问题不是仅凭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政策手段能够解决的,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从根本上解决。 我国远程教育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远程教育的定位。远程教育立法应当将远程教育确定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形式,与其他教育形式具有平等的地位,并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 笫二,远程教育的投入。从根本上讲,经济的发展要依靠教育,教育需要投资。目前,举办远程教育的学校,教育投资的来源主要靠学生的学费。远程教育立法一是要规定政府投资义务,二是规范社会集团、企业、乃至个人投资办学的行为。 第三,学校设置及办学自主权。设立远程教育学校及其远程办学机构的指导思想是,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终生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建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高等远程教育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独立设置的高等远程教育学校,应当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远程教育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具有较强的远程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实施本科以上远程教育的学校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高等远程教育学校,经国务院授权,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高等远程教育学校的设立,必须聘请专家组成评议机构评议。 第四,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的利益保护。网络教材是教师在网络授课时的口述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保障远程教育学生的权益关系到远程教育的长远发展。学生交费的数量应当与享受的教学条件、提供的教育质量成正比,立法中应当将之规定为契约的一种,从而有效保护学生的利益。 第五,远程教育的管理。涉及两个方面: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远程教育学校的宏观管理及远程教育学校依法进行的内部管理。政府的管理应主要表现在对教育进行宏观规划、确定发展目标、规定远程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利用拨款调控远程教育的规模和结构、组织对学校的评估及对学校实行监督等。内部管理包括:规范招生工作管理;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格考试管理;加强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校外教学支持服务水平等。 第六,应对教育全球化,确保文化安全。远程教育的全球化趋势已势不可挡,远程教育的国际竞争与合作亦在所难免。如何应对当前的教育全球化趋势。确保我国的文化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方面,我国已加人世贸组织,拥有庞大消费人群的教育市场必然成为WTO成员国家关注的热点。未雨绸缪,我们应该提早通过远程教育立法对教育市场的市场准人、市场秩序、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有序地与世界接轨。另一方面,面对外国远程教育分流我国的生源,也要适度保护我国远程教育办学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