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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文读者文摘
(2006年第50期) 美国终身学习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局限于):成人基础教育、继续教育、自学、农业教育、商业和实验教育、职业教育和工作培训计划、家庭教育、后期中等教育、退休前教育、老人和退休人员教育、医疗教育、团体或个人特殊教育计划,还有提高职业水平和专门技能的教育,帮助商业、公共机关和其他单位应用或发展研究成果活动,以及为家庭需要和为个人发展服务的学习活动。 对于全体公民的终身学习,美国政府制定的一个目标是,使公民不受原先所受教育和培训的限制,也不管性别、年龄、生理状况、社会、种族背景,或经济条件等情况如何,都要使他们通过各种机会有效地参加学习。 美国是对终身学习进行独立立法的发达国家之一,早在1976年修订《高等教育法》时,就以专门的部分规定了终身学习的内容,随后颁布了《终身学习法》。 1983年,由时任美国总统里根任命的“美国卓越教育委员会”针对美国教育所面临的困境与未来发展,提出教育改革报告书《国家在危机中》,开始带动美国的教育改革。报告书中提到:在充满竞争与急剧变化的世界中,教育改革的重点应是致力于实现学习型社会的目标。 欧盟上世纪90年代,先后共发表了三份与终身学习发展有关系的白皮书,即《成长、竞争、就业:面向21世纪的挑战白皮书》(1993)、《欧洲社会政策:欧盟的未来之路》(1994)和《教与学:迈向学习社会》(1995),其中后者与终身学习关系最为密切。 面对信息化、国际化及科技知识的巨大冲击,白皮书提出了两个基本对应策略:一要赋予每个人学习广博知识的机会;二要建立起个体适应就业和经济生活的能力。学习广博知识的机会是终身学习的基础,终身接受教育和培训是个人就业和被社会接纳的关键。获取新知识和对技能的投入是增强竞争力和提高就业能力的基本要素。 为推进终身学习运动,欧盟将1996年定为“欧洲终身学习年”,强调终身学习不应该只被看成是终身的义务。 2000年,欧盟发表了《2000年终身学习使命备忘录》,讨论各成员国如何协作,在各个层面实施、完成终身学习战略。备忘录中提到,终身学习是一种有益的学习活动,具有促进知识、技能与能力的作用。这样的学习能够提高就业能力、积极的公民权以及促进社会整合。终身学习不再仅仅是教育与训练的一个层面,而是必须全然成为提供和参与继续学习脉络中的指导原则。终身学习将教育和培训纳入一个新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教育和培训将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备忘录特别关注于个人一生中通过日常工作和生活获得非正式教育的途径。 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于1981年向文部省提出一篇关于终身学习的报告,标志着日本的教育转向终身学习的发展。1983年,时任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发表了《进行教育改革的“七点设想”》,翌年在内阁成立了临时教育改革审议会,负责制定教育改革的具体方案和计划,其中就包括终身学习体制的建立。 1985~1987年,日本临时教育改革审议会连续提出4次报告书。具体建议包括:根据各人因素评估各人成就;加强家庭、学校及社区三方面的功能及合作;提倡终身学习运动;发展终身学习基础建设。1988年,日本将文部省的社会教育局改称为终身学习局,成为文部省内的第一大局,作为推动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其下新设生涯学习振兴课,专门负责有关终身学习活动事项。 1990年1月,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提出了一份《终身学习基础建设发展》的报告书,内容强调发展终身学习基础建设的必要性。同年,日本内阁通过了由文部省提出的《终身学习振兴法》,并同时在文部省设立了终身学习审议会。依据《终身学习振兴法》,日本地方各级政府对发展终身学习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各地政府不遗余力地推进体制的建立,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制定终身学习振兴计划,设立终身学习推进中心和制定地区终身学习发展规划等。 1991年4月,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又提出了一份《面对一个新纪元的教育体系改革》报告书,强调学校(主要指大学及短期大学)在终身学习体系中的角色,并且认为学校就是一种终身学习机构。1996年,日本文部省发表《终身学习社会的优先与展望——多样性与精致化的增加白皮书》,指出日本迈向21世纪时,必须创造一种丰富的、动态的社会环境,这需要终身学习社会作基础。在这样的终身学习社会中,人们能够自由地在其一生中任何时间内选择学习的机会。而且学习渠道不仅包括学校和社会教育,还包括运动、活动、嗜好、娱乐及志愿活动。 韩国1980年的“730教育改革”,是韩国用政府行为促进终身学习发展的开端。1987年,直属总统的教育改革审议会在教育改革十大课题中,对终身学习作了具体规定,如加强大学生的继续教育课程,确立继续教育和委托教育体制,专设教育广播电视台体制等。两年后成立的直属总统的教育政策咨询会议,又进一步强调要加强终身学习,提高国民素质,并规定自学学位(学士、硕士)认可制度,建立各种社会教育机构等。 1995年5月,韩国教育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新的教育改革方案中,摆在首要位置的便是为创建开放教育社会、终身学习社会奠定基础。 1996年8月,韩国政府发表第四次教育改革方案,将《社会教育法》改订为《终身教育法》,法令的内容涵盖较广,条文也较多,包括总则、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职责、终身教育师资、终身教育机构与终身学习、信息科技、职业教育及人力资源发展。韩国教育部下设终身教育局,管辖四个部门:终身学习政策科、终身学习促进科、职业与专业教育政策科和初级学院支持科。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后,大力推行教育改革,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咨询”。在1999年9月公布的第二轮咨询文件中,提出了“终身学习、自强不息”的21世纪教育蓝图。 香港地区重大的教育改革建议有:幼儿园、幼稚园合并为一个统一体系;逐步取消中学升学测验;把中学会考和高级程度会考合并;不再分文、理科;各大学逐步采用互通学分制,互相承认学分,等等。这些改革建议试图让教育制度不以筛选和淘汰为终极目标,而是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让学生永不放弃,自觉开展全方位的学习,目的是配合知识社会的来临,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让他们有兴趣学习,而不是为考试而学习。在基础教育阶段,应为学生创造终身学习的条件;在高等教育阶段,实行“可携学分”,让有志者均有机会按自己的能力进修,推动自主的终身学习。 (《上海教育》2006年第10A期 张来春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