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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文读者文摘
(2006年第42期) 从对教育变革作用的角度看,教育变革主体可以分为利益主体、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三大类。三大类中的每一类,还可以按主体所处的社会结构层分为政府、社会和教育内部三个层面,三个层面中的每个层面上又会有层级的区别。由此可见,教育变革主体的结构是多层面和多元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则更为复杂,既有合作又有差异,既有互补又有冲突,还有重叠、交叉和互换。认识不同类型主体的构成、分析各主体在教育变革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是合理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关系,使教育变革有效进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利益主体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教育变革作为人为的社会行为,总是与人的利益需求相关。新的利益需求与原有教育供给之间的不适应,在一定意义上就成为教育变革的原动力。 在社会变革中,新的社会需求往往通过政府意志的方式得到集中、合法的表达,因此,可以说政府是教育变革利益主体的首要构成。政府领导层又因行政级别、管辖领域与范围的不同,形成不同的级别。他们之间有共同利益,但也有区别,并存在着相互支撑和制约、合作与冲突等复杂关系。组成第二方面利益主体的是社会各领域对教育培养出来的人和服务于本领域发展的教育产品的需求者。在社会变革时期,“需求者”给高等教育带来的影响更为直接。在教育内部,利益主体主要由家庭、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在家庭方面,主要是受教育者本人和家长。教育机构相关的利益主体,主要指直接从事教育工作的教职人员。 教育变革利益主体的利益性质有两种:一种是以享用“教育成果”方式体现的社会利益主体,他们存在于教育实践系统之外;一种是以在教育变革实践中获得个体发展和社会资本的方式体现的教育利益主体,他们存在于教育实践之内。前者对于教育变革以外部推动力的方式发挥作用,后者则以内部推动力的方式发挥作用。两种利益主体的关系有统一、转化的一面,也有冲突和相互抵制的一面。统一性表现在社会发展与教育发展的一致性上,以及两方面的积极沟通和相互包含之中,也表现在对人的发展要求的相交性上;冲突和抵制则表现在各方利益选择的单一性和时间差上。就当前中国社会的教育变革而言,总体上两类利益主体的关系朝着趋向一致与沟通的方向发展。然而,总体上利益趋向的一致性并不等于每个地区、每个利益主体关系的一致性。 分析利益主体及其关系的多种状态与可能性,就是为了创造可能条件下的最大驱动力,不断提高利益主体创造和获取利益的主动性、合理性与协调性,提升利益驱动指数。 决策主体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决策主体是指对教育变革拥有决定权和策划权的主体。我国当前教育决策主体的构成,在国家层面上,党中央和国务院是最高决策主体,其决策的范围还有整体与部分的差别。整体决策是指党和国家关于社会变革的总决策,教育作为社会整体变革的构成也列入其中。部分决策是指党和国家关于教育领域变革的重要问题的专项决策。 这两部分决策更需要关注的是区别性,即部分如何反映整体和政府如何深入教育内部作出有关专门领域的决策。就目前的状态来看,部分决策内容更多采取演绎的方式得出,有些决策又有把教育内的局部工作代替全局,呈现出点状思维的特征。这反映出决策主体在把握当代中国教育变革的性质与任务,从历史的角度、教育整体的意义和发展方向上认识教育变革的核心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作出推动变革整体或阶段性发展的决策水平上,与最高整体层次的决策水平相比,存在缺乏相关领域专业支撑的不足。上述国家层面的教育变革决策所存在的不足,在行政决策权自上而下地移至地方时,必然会出现地方决策不可避免的先天性不足。在地方性决策中,相当部分通常是照着上面说,很少有独立思考,甚至在话语方式上也呈“八股”态。 为使决策能确实体现教育变革的发展需要,引领教育变革的方向,需从两个方面去改变现状,一是教育决策主体的多元组合,二是教育决策的原则与程序的确立。教育决策主体的多元组合,是指在教育决策过程中除了权力主体之外,还需要利益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参与,以及与专业相关的研究主体的介入。利益主体参与决策过程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不同层面的利益诉求,以及如何满足需求的建议供决策参考。行为主体对决策过程参与的价值是在提供现实的状况、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经验方法。学科专业研究人员参与决策的意义在于,为决策提供专业理论的支撑,至少可减少、避免决策者受个人主观认识与经验局限,犯教育专业理论方面基础知识性错误。教育变革决策原则与程序,是教育变革理论的重要构成,也为教育决策水平的提升作出理论与制度的保证。就“原则”而言,至少涉及到教育决策相关的价值选择、思维方式、主体构成、权力配置、过程策划与质量判断等方面。教育决策基本程序的制度性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决策原则理论的制度化表达,即通过程序制度,包括对每一个程序应达到的基本目标的确认,使原则进入到操作层面。(待续) |